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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家事案引入诉前调解

  本报讯(记者 海轩)行政会13日完成讨论一个法律草案及五个行政法规草案,其中《家事案件调解制度》法律草案,特区政府为特定家事案件引入「诉前调解制度」,当事人提起诉讼或非讼事件过程前,必须申请家事调解,法案将送交立法会审议。

  行政会新闻发布会13日下午三时假政府总部多功能厅举行,行政会发言人张永春介绍,家事案件具有亲属伦理及可修复等特性,与一般民事纠纷的对抗性不同,适宜以更和谐的方式解决家事争议。为此,经研究并听取司法机关及业界意见后,特区政府制定该法案。

  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参考现行家事案件诉讼程序中的调解和会议步骤,为特定家事案件引入「诉前调解制度」,力求于诉前化解相关争议。同时,规定家事调解员由社工局局长指定在该局社会工作职务范畴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员,或持有社会工作者注册证并具备合适经验的民间社会工作者担任。法案订明特定家事案件范围,包括诉讼离婚、行使亲权,向配偶、前配偶或子女提供的扶养以及分配家庭居所。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涉及上述案件的诉讼或非讼事件过程前,必须先向社工局申请家事调解,在完成调解后如仍有需要诉诸法院,可凭社工局发出的调解证明书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声请。规范家事调解程序的主要环节,包括指定家事调解员及通知制度,调解会议的主要规则,以及结束调解程序的情况。同时,引入若干保障程序公平进行的规定,如调解员的回避制度等。

  为促进透过调解解决争议,规定无合理理由不出席调解会议或拒绝调解等情况,该当事人须负担较另一方当事人更高的诉讼费用。法务局局长梁颖妍表示,法案建议家事调解程序需在60日内完成,在特定情况下可延长最多30日,而当事人不需要支付家事调解程序任何费用。倘若没有合理理由不出席调解会议或拒绝调解等情况下,社工会将个案结案,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调解证明书。她补充,法案目的是将家事案件程序中的调解和会议步骤在诉讼前处理,希望在社工第三方介入下,协助当事人双方提早解决争议,包括亲权归属、家庭居所分配等,若双方在诉讼离婚过程中,达成共识后可提出两愿离婚。梁颖妍引述法院过去2年数据指,法案获通过后,预计每年约有250宗个案适用;而目前本澳社工人数约为1,400人,当中家庭服务范畴约有3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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