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常会续审税务法典。
本报讯(记者 桂英)立法会第三常设委员会25日继续讨论《税务法典》法案,主席黄显辉、秘书梁孙旭会后总结称,法案建议税收应于税务法律所定期间缴纳。委员会认为不排除有特别税种规章未规定纳税期间,应制定后补缴纳期间。政府听取意见后,在条文增加如法律未订定缴纳期间,则为作出结算通知起计30日内缴纳。法案新文本建议政府监察部门查核账簿须于开始查核前1日通知纳税主体,委员会要求政府清晰具体的通知时间,并建议最少提前一天工作日通知。
黄显辉表示,纳税人在法定缴纳期间届满60日后,如仍未缴纳税款,即发生滞纳,须缴付每月欠款1%的迟延利息,以及缴付欠缴税款3%。而收纳员须于法定缴纳期间届满前至少提前15日通知纳税主体进行缴纳。政府目前以单挂号信或短讯通知纳税主体缴税,而法案或通过将增加电子方式通知。
根据一般法律规定,纳税人可向作出税务行政程序决定的作出行为者提出声明异议,不服亦可向作出行为者的上一级作出必要诉愿,若仍不服可向司法部门上诉。而针对特别税种的规定,纳税人需向复评委员会提出声明异议,若不服则必须向法院提出司法上诉。
司法上诉期限方面,在必要诉愿被驳回的通知日起计30日,与一般行政程序的司法上诉期一致;默示驳回的推定形成起计维持365日;在复评委员会作出决议的通知日起计30日。被通知人或上诉人居于或身处澳门特区以外的地方,税务执行程序不适用延期制度。